2016年4月28日,陳某以與丈夫阿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柳州市家事案件審理中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婚生的雙胞胎女兒歸女方撫養(yǎng),婚姻期間雙方購置的一輛汽車歸女方所有。
案件庭審中,阿良表示不同意離婚,并陳述了自己不愿離婚的事實和理由,不希望孩子失去一個完整的家。法官隨即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陳某陳述自己起訴離婚是懷疑兩名婚生女兒與男方沒有血緣關系。妻子一番與訴求大相徑庭的陳述,阿良表示不信,認為這是妻子為了達到離婚目的。而陳某為了證明事情真相,主動向法院提交了親子鑒定申請。
不久,醫(yī)院出具的鑒定報告,結果顯示孩子與阿良并無血緣關系。面對陳某的背叛和欺瞞,阿良氣憤萬分,并重新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表示同意離婚,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陳某支付包括生活費、分娩費,奶粉費、托兒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
柳州家事案件審理中心認為,陳某在婚姻期間的不當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最終準予雙方離婚,并規(guī)定陳某在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等金錢義務共計八萬余元。
案件經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柳州中院于日前對該案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