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受賄案,對被告人吳天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天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吳天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新鄉(xiāng)市委副書記、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鄉(xiāng)市委書記、中共鄭州市委副書記、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05.250361萬元。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天君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懲處。鑒于吳天君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徐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