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過協(xié)議” 花6萬接受藝考培訓卻沒考過,21歲的女孩小徐將與她簽訂合同的某影視文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全額退還培訓費。本周五,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保過協(xié)議”卻未能保過
小徐向法院起訴稱,2015年3月,她與被告影視文化公司簽訂了《“私人定制”課程保過協(xié)議》,該公司承諾,如果小徐未獲得中央戲劇學院、北京電影學院等七所名校至少一個專業(yè)的專業(yè)課合格證,則該公司退還全部培訓費用。為此,小徐支付了6萬培訓費。4月,小徐參加完相關院校的藝考,卻未獲得任何專業(yè)的專業(yè)課合格證。她要求被告公司退還全部培訓費,但該公司至今沒有退給她。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稱,被告影視文化公司于2015年年底就不再經營了,法定代表人黃女士表示愿意在道義層面給小徐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小徐沒有同意。
代理人稱,培訓期間,由于小徐自身的原因延遲或取消課程達2次以上,沒有依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學生的義務。且協(xié)議約定的是7大院校的保過協(xié)議,而在小徐提交的證據中,只有4所院校的報名考試憑證,專業(yè)也不全。被告認為是小徐未履行合同義務在先,因此不同意退還培訓費。
關于缺課的說法,小徐的代理人認為被告沒有書面的考勤記錄,無法證明。此案未當庭宣判。
“面試不過,分文不取”、 “拿不到畢業(yè)證,退還全部學費”、“不過一本線,退還學費”……在很多培訓機構里類似的保過承諾并不少見。
記者注意到,201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曾經對該院兩年內審理的總計75件涉及“保過班”的二審案件進行統(tǒng)計發(fā)現,約有七成案件是因合同未履行完畢或者合同目的未能實現而引發(fā);其中62%的案件訴訟請求未能獲支持或僅支持了部分。
而消費者未充分履行培訓合同、不能有效舉證、未仔細閱讀培訓合同條款等是訴訟請求未獲全部支持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說,盡管培訓機構做出了保過承諾,但現實中,一旦消費者考試沒過,想要順利拿到培訓機構承諾退還的學費,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廣告法規(guī)定不能“保過”
實際上,這種保過承諾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的規(guī)定。記者注意到,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廣告法》第24條對教育、培訓類廣告明確做出了三種禁止性規(guī)定。
當中包括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專業(yè)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本報記者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