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文育 通訊員 蘆萍 實習生 張藝瀟
本報許昌訊 因沒拉手剎,女司機張某下車后被自己的車碾傷,保險公司認為司機不在保險范圍而拒賠。3月27日,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認定車下司機屬于“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10185元。
2015年10月2日,43歲的張某在家門口停好車準備回家時,因忘拉手剎車輛倒滑,正好碾壓住走到車后的張某。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后,張某被送到醫(yī)院治療1個多月。
2016年12月,經司法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因張某車輛在許昌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
保險公司認為,張某本人既是駕駛人員,也是受傷人員,張某不是車下的“第三者”,不屬于三責險賠償范圍。
魏都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判定是否屬于“第三者”應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這一特定時間張某是否處于投保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為“車上人員”,在車下應為“第三者”。本案中,原告張某在事故發(fā)生前作為駕駛人員應當屬于車上人員,但事故發(fā)生時張某并不在車上,應當屬于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