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實施滿月
2015-06-08 13:2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廈門6月8日消息(記者郭婕妤)記者從今天上午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獲悉,《廈門經濟特區(qū)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條例》5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全國第一部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實施一個月引起了各方廣泛關注。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明聰在發(fā)布會上指出,《條例》開創(chuàng)了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先例,成為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歷程的絢麗坐標!稐l例》的出臺不僅是推進廈門社會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重大舉措,將有效提升廈門地區(qū)社會治理水平,還在全國樹立起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的標桿!稐l例》的出臺和實施,將為其他地區(qū)相關立法提供了可供學習與參照的范本,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據介紹,《條例》立法牢牢立足于廈門的實際,把十年來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實踐作為立法基礎,進行總結提升,同時認真研究國外立法實踐,充分吸收借鑒國外ADR發(fā)展經驗,探索制定混合式的糾紛解決方式、無爭議事實記載、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中立評估等制度。
《條例》對各類調解組織的建設進行了劃分,明確各自的功能和職責,突出各自的特點和優(yōu)勢。前瞻性地規(guī)定了提供有償調解服務的商事調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場化糾紛解決服務。推進在糾紛多發(fā)領域、鎮(zhèn)(街)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整合社會各方面資源,綜合運用多種方式解決糾紛。
考慮到新興領域矛盾糾紛的新特征和不斷引入化解矛盾糾紛新方式,《條例》開放式預設接口,鼓勵適應互聯網時代發(fā)展新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網絡便民平臺,構建高效便捷、靈活開放的調解網絡。疏通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行脈絡,推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網絡體系,實現解紛主體多元化、解紛方式社會化、解紛機制多樣化。
《條例》也借鑒了國外的做法以及這些年的實踐成果,規(guī)定協(xié)商可以邀請第三方參與,可以運用早期中立評估、中立性事實調查、專家鑒定等方法,為協(xié)商、調解提供參考依據;就調解的啟動、期限、終止、調解協(xié)議制作,以及調解員中立、保密原則等,對調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規(guī)制;明確了依法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的合同效力。隨著調解制度的深入發(fā)展,國外ADR還創(chuàng)新了一些混合型糾紛解決方式,《條例》確立了無爭議事實記載、無異議調解方案認可、調解與裁決混合形式等制度。對行政調解的范圍、管轄、受理等作了規(guī)范,以強化行政調解功能與責任。
同時,《條例》建立以政府支持為主的經費保障機制,對人民調解、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所需經費,政府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其他公益性調解組織按照規(guī)定給予補貼,提供必要的物質和經費支持。
依據國務院對深化公共服務改革的部署,《條例》規(guī)定了政府購買調解服務,探索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調解組織一般都是公益性的,不收費,但針對復雜的專業(yè)領域的調解,允許商事調解組織有償收費,實行市場化運作,逐步建立適應不同解紛組織、不同解紛方式特點的多層次、多樣化的經費保障體系!稐l例》通過建立糾紛解決工作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調解組織名冊管理制度,加強對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監(jiān)督考核,保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范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指出,《條例》通過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guī)律,對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頂層設計,增強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成為今后推動廈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的重要指導和法律依據。范教授特別提到,《條例》立足于便民利民,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和適宜的糾紛解決途徑,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有利于化解社會各類矛盾,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對于提升糾紛解決的法治化水平必將起到重要的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
編輯:朱琪
關鍵詞:廈門;糾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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