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廈門5月8日消息(福建臺記者陳靜)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廈門一商家花費100萬元請直播公司做直播帶貨,結果貨品只賣了82萬元。商家自己覺得花了“冤枉錢”,近日將直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100萬元服務費。

2019年9月28日,廈門一家食品公司與某直播公司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這家食品公司授予直播公司某平臺直播代理權,并委托直播公司作為他們的廣告代理。直播公司通過各類媒體和主播、簽約網紅為這家食品公司的產品、服務、品牌等進行推廣。協(xié)議書中約定服務費為100萬元加20%到50%的營業(yè)額傭金,合作期限為一年。一年內,直播公司要完成保底銷售額800萬元。

可是期限到了,食品公司發(fā)現(xiàn),直播公司只簽約了四位主播進行五場直播活動,也沒有完成約定的任務。食品公司認為,直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便一紙訴狀將直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直播公司退還未完成銷售額對應的服務費。

直播公司則表示,他們安排擁有百萬粉絲的主播進行直播,對商品進行了推廣,但因商家產品優(yōu)惠力度不夠,才沒完成約定數(shù)額。同時,根據協(xié)議書約定,直播公司的利益由服務費100萬元和營業(yè)額傭金兩部分組成,他們有權獲得約定的服務費100萬元,營業(yè)額傭金才是根據銷售額來定的。另外,協(xié)議書中并沒有約定未在期限內完成銷售額的救濟方式是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順延協(xié)議,繼續(xù)安排直播活動直至完成銷售額。

(圖片來源:CFP)

為妥善化解糾紛,廈門市同安區(qū)法院組織雙方進行庭外調解,通過法官釋法析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由直播公司退還食品公司服務費75萬元。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林振泰介紹:“主要還是從合同的公平原則來考慮,因為已經有明確約定說一年內保底銷售額要達到800萬元,對應的是100萬元服務費,但實際上完成的情況跟原來約定的差太多了。直播不是單純地幫他賣貨,而是通過雇傭網紅直播的形式在直播間里幫他銷售貨物的同時,也要起到推廣產品、提升知名度的作用,所以就沒有簡單地按未完成的金額占約定金額的比例來計算退還金額。”